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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检察院办理全区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
时间:2019-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找人替考者小伟、居中介绍者小涛、小吴,以及枪手小刘,均被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2015年“替考”入刑以来,江干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

  2018年12月22日上午,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即将进行,江干区夏衍中学考点内,监考老师在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考生“小伟”的相貌比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年轻不少,难不成整容了?监考老师将“小伟”请进校长办公室,才得知此“小伟”何止是整容,整个就是换人了。

  原来,替考者名叫小刘,与小伟并不相识。这是小伟第三次报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前两次参考未通过。小涛得知后“仗义”提议找人帮忙,小伟毫不犹豫地同意了。于是小涛帮忙联系了在培训机构工作的朋友小吴寻找枪手。小吴碍于情面过滤了一遍自己的朋友圈,将目标锁定在朋友学霸小刘身上。小刘经不住多次劝说答应了替考请求,小吴承诺考试通过将给予小刘2000元报酬。就这样,枪手的事情落实了。考试前夕,小伟的身份证、准考证也如期到了小刘手中。考试当天,小刘如约赶赴考场参考。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令人讶异的是,小伟此时处于危险驾驶罪的缓刑考验期,他天真地以为,这次替考,并不会东窗事发。令人遗憾的是,小伟与女朋友本定于5月的婚期,因其涉嫌犯罪,已一再延后。而学霸小刘、朋友小涛、小吴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浙江省考即将来临,检察官提醒广大考生,考试没有捷径,只有认真准备;劝告各位枪手,你铤而走险代替别人考试,换来的坐牢却是任何人都代替不了的。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国家所颁布的法律规定的面向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类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驾照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各类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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