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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代偿+经济补偿=诉前赔偿 ——江干检察2020年破坏渔业资源公益诉讼案纪实
时间:2020-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修复受损渔业生态资源,保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9月29日上午10时许,江干区检察院联合江干区法院在新塘河段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1.6万尾鱼苗欢快地跃入新塘河,从这一刻开始,它们将肩负起净化流域水质的光荣使命。此次鱼苗放流也为江干区检察院2020年破坏渔业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20年是钱塘江全流域实施禁渔制度的第二年,尽管已经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仍有一些人员为了一己私欲盯上了江里的鳗鲡苗。

王某、孔某、李某都是来杭务工的外来农民工,由于疫情,工资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听老乡说起钱塘江里的鳗鲡苗很值钱,便动起了歪脑筋。

今年四月,正值禁渔期,趁着夜色,他们带着电鱼工具分别从七堡、五堡江堤下了江,电了约一个多小时,“收获”颇丰。王某捕获60多尾鳗鲡苗,孔某和李某一起捞了40多尾。正当三人暗自窃喜之时,民警拦住了他们。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人被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后,均获五个月的缓刑考验期。

江干区检察院同步启动了对三人的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释法说理会现场,承办检察官对损失进行折算,王某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约为3000元、孔某和李某造成的损失约为2000元。此时的王某面露难色,他告知检察官,因为疫情影响,自己很长一段时间无法外出打工,刚来杭州打工就出了这档子事,刑事案件判决后又要回老家五个月,自己最多只能凑出一千块,对赔偿有心无力

针对王某的情况,公益诉讼办案组进行了专题讨论。大家认为,公益诉讼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除了挽回损失,更是希望当事人能从中获得警醒,从破坏者变保护者。同时,向当事人主张赔偿,不能一味追求钱款到位与否,随意启动诉讼程序,后续的执行若依然没有着落,浪费司法资源不说,还会给当事人带来讼累,反而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

经过讨论,办案组决定尝试劳务代偿这一方案,由当事人参与指定时长的公益活动,折抵赔偿不足部分。方案一经提出,王某爽快地答应了“太好了,我愿意用劳动折抵,有钱出钱,没钱出力,只要能弥补我的过错。”

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王某参加了彭埠街道钱塘江巡堤队为期60个小时的义务巡堤活动,并跟着一起喊潮、巡逻,开展宣传教育,用自己的劳动护着江堤的安全,守护江里鱼儿的安宁。

鉴于三人有较强的赔偿意愿,且能够赔偿到位,江干区检察院作为公益代表先后与王某、孔某、李某签订了《公益损坏赔偿协议书》,就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承担达成赔偿协议,三人亦当即支付了各1000元的赔偿款。

2019年实施禁渔制度以来,江干区检察院共办理涉渔业资源破坏类公益诉讼案件7件,追回赔偿款共计21000元,向钱塘江流域放流鱼苗约52000尾。

守护一片蓝天、维护一方绿水,检察公益诉讼时刻在线。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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