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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研育果 | 一体化语境下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的正当性及实现路径
时间:2022-11-08  作者: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千世界,法治视角。

思想是行动先导,理论是实践指南。新时代检察工作如同“滚石上山”,迫切需要检察理论研究担负起时代使命、历史重任。为奋力抒写新时代检察新篇章,上城区检察院现推出“江研育果”专栏,刊载干警们撰写的理论调研文章,旨在激励检察干警深入扎根司法实践,积极开展理论调研,育精品、创品牌,助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体化语境下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的正当性及实现路径

本文作者系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论文获2022年“法治浙江论坛”征文活动优秀奖。

摘 要:一体化单轨制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改革方向,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即数字检察卷宗的规范化制作、组卷、移送、协同、归档及深度应用,是保障该机制实效运行的重中之重。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就是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甚至AI等数字技术对办理刑事案件的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予以数字化处理,实现智能组卷、移送、归档与深度挖掘应用。刑事案件卷宗数字化源于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改革实践的需要,在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平台上实现全程电子化后,数字化处置并进而归档、应用,它是归集可流转、可使用、可识别的政法数据所必须,是构建智能辅助办案体系以及多元化的服务供给体系所必须。“一键成卷”并协同移送需要以数字化“归档”为保障,它是高质量检察卷宗的加工厂和蓄水池,突显出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实践对于高质量检察卷宗的急迫需求。借助数字化制作与归档,提升政法卷宗质量,是继续深化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的突破口。

关键词:一体化协同办案;数据共享;数字卷宗制作;数字化归档。


一、刑事案件检察数字卷宗数字化及其应用的正当性阐析

20212月份,浙江省委召开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强调以数字化改革撬动个领域各方面改革,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等对省域治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其中“数字法治”被列入五个数字化改革综合应用项目之中。为支撑一体化单轨制刑事案件协同系统,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公检法机关必须建立刑事案件卷宗源头数字化的技术体系和运行机制。浙江省检察院将“检察刑事卷宗数字化制作与归档”列为本年度第一批改革重大改革事项之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浙江省“检察数字卷宗规范制作和归档”应用场景创新任务(第一批)承担院,是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与归档项目的试点单位,目前该应用场景已经上线运行,相关的理论基础、配套制度和完善机制仍需进一步探索。

(一)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及其应用的基本逻辑

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机制改革的目标是解决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传统的卷宗移送难题,在一体化平台上移送的案件卷宗历经纸质移转、电子化移转、混合移送等不同阶段,之所以出现电子卷宗移送的低效、漏卷、重复和再纸质化等问题与困境,皆因传统的电子卷宗制作技术体系、规范标准和制度机制本身固有的缺漏所导致。

数字化转型应当并且能够解决上述困境,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必须做到检察数字卷宗的可传递性、稳定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识别性;同时,确保数字卷宗的制作、归档、移送和应用的便捷与高效,才能解决过往的案件卷宗“失真”、“失效”和“失序”等痼疾。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以及元宇宙等数字技术与机制的底层逻辑基本上能回应前述焦虑。

具体表现为:第一,在数字卷宗制作或形成上,公检法已经建立并运行了实效性的数字化案卷体系,远程音视频、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证据等技术场景足以确保数字卷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二,利用数据抓取、信息自动回填以及云储存体系,也实质上解决数字化本身可能产生的额外负担问题。第三,区块链的不可篡改以及数字信息可回溯特质,也可以保障数字卷宗不失真。第四,数字经济需要围绕着连接效率、数据效率和决策效率三个底层逻辑来展开,当前借助政法云、一体化的“一盘棋”单轨制平台,公检法的刑事案件数字卷宗在规范化、标准化和高质量“组卷定型”后,完全可以在这个高速公路上实现传输全连接、数据高质量和移送高效能。

(二)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及其应用的正当性

1.价值基础:检察卷宗数字化的本质是“以人为本”

数字法治改革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目标是利用先进的智能技术、平台与机制实现司法百分比触达。智能时代就是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能精准的识别司法诉求,云计算和存储技术又足以解决海量的案卷数字化的安全、精确以及效率等问题,这一切都是为了从内部和外部服务于“人”(司法亲历者和司法体验者),解放司法者,将事务性的、流程性的和资料性的工作交给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平台。数字化改革的中心是人本主义的,是人“手与脑”的再次解放,卷宗数字化最大限度的降低了人的劳动,人的流动,人的盲动。

2.司法基础:数字法治框架下的“数字正义”之题中之义

司法的目标当然是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仅有个案正义是不够的,数字法治的核心要旨是实现数字正义。数字正义不仅是公民数据信息权利得到保障的正义,也不仅是数字化所直接带来的正义,而是指借助于数字法治所构建的整体智治体系,借助于数字化的技术手段、体系平台和制度机制,通过数字赋能,进一步实现司法的预防性、回应性、精准性和保障性功能,因数字化提升而达至的正义,即用智能司法机制提升司法案件的质效,社会治理的高效和法治服务的实效。数字司法中藏着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的路径,藏着司法正义与衡平的砝码,藏着司法权威与效能的源泉。从个案正义迈向类案化甚至“无讼化”的数字正义,这是数字法治的真正意义,检察卷宗数字化是在刑事案件办理环节实现数字正义的具体落点,符合数字法治发展的要求。

3.制度基础:“在线”司法是未来司法的基本方向

新时期我国互联网司法、网络司法、在线司法、无纸化司法以及亲历性司法的制度改革正在快速推进。以此同时,疫情时代,远程在线司法程序与机制的应用,新千年出生的这一代数字化生存方式的发展趋势,无纸化、非接触、沉浸式、体验性的在线甚至虚拟司法也必将到来。未来司法的基本方向是司法的数字化、在线化和模拟化。

为此,当前我们已经并且需要继续在司法改革上进行一些基础性的制度革新之探索,而政法一体化需要从刑事案件的协同上寻找制度改革突破口,公检法需要在刑事案件卷宗从纸质化迈向电子化,进而数字化上构建可通约的技术平台、可融合的制度标准,一键触达的卷宗移送机制。故而,顶层设计上公检法司仍在探索合适的机制;浙江省政法一体化则已经先行先试,意在为未来刑事案件公检法数字司法改革奠基。

二、刑事案件检察数字卷宗数字化及其应用的合理方向

目前,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数字卷宗或者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系统的期望至少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归集可流转、可使用、可识别的刑事案件数据,确保数字卷宗的精准移送、归档保存以及后续分析应用,从中选取检察监督数据,全面提升检察数据赋能监督能力。二是构建智能化的辅助办案体系以及多元化的内部服务供给体系,把办案人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解决业务、案管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角色紧张关系。检察数字卷宗的规范化制作、移送、归档以及深度应用是满足上述两方面期望所必须。

(一)实现政法数据“三可”

归集可流转、可使用、可识别的“三可”政法数据,核心是确保检察卷宗乃至政法卷宗的完整性、一致性、同一性和可移转性。

1.检察卷宗数字化有助于克服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中电子传输错误所导致的问题。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中的卷宗移送,很可能会出错。卷宗是否及时、完整送达,承办人无法及时获知。实践中,承办人只能通过线下沟通对接,效率低,并存在安全隐患。数字化制作、移送以及后续归档能够根据协同要求,在移送之前或接受之后对卷宗进行自动审核,防止漏发或遗失。

2.检察卷宗数字化及其归档、应用有助于克服公检法诉讼案卷移送与归档范围不统一所导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归档要求,公安不起诉卷由检察机关归档,起诉的公安卷由法院进行归档。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上线之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办案以电子卷宗为主,目前公安纸质案卷基本不移送。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移送纸质卷,检察机关便不再归档,只在封皮上进行注明(公安卷纸质归档存在操作困难:如果卷宗材料打印出来有多卷,而公安数字卷宗未做拆卷编目,打印后无法装订)。如果公安机关移送纸质卷,检察机关便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归档要求进行归档,但法院却并非如此。如果法院不接收纸质卷宗,一旦公安移送纸质卷宗,无论是不起诉卷还是起诉卷,检察机关都要归档。这样,不起诉卷的归档,就有可能在公安机关、法院或是检察机关。这将导致整个政法卷宗完整性的降低。而数字化制作、组卷、移送以及后续归档能够按照卷宗目标,标明相应卷宗的具体情况,确保整个政法卷宗的完整性。

(二)推进办案辅助及多元化服务供给体系

构建智能化的辅助办案体系以及多元化的服务供给体系,实质是拓展检察卷宗乃至政法卷宗的可用性和可有效移转性。

1.没有检察卷宗数字化处理与归档,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效率难以获得实质性提升。一方面,如果没有经过数字化处理,自动数据回填、组卷,电子卷宗缺乏搜索、重组和梳理功能,可读性和精确性有待提升。面对成百上千页的电子文档,法官或检察官经常是“费了眼、伤了神、烦了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移送给法院的电子卷宗,如果没有数字化归档(符合诉讼规范要求的数字卷宗),尚未编目、组卷,流转环节需要人工核对,流转效率难以获得实质性提升,可能会影响个案的处理。

2.没有检察卷宗数字化处理与归档,电子卷宗难以满足案件质量评查的需要。没有数字化归档,有些卷宗以电子形式存储于办案系统中,有些卷宗以纸质材料的形式归档,而且这些材料无序排列,这将导致案件质量评查系统线上无卷可阅。如此,案件质量评查目前仍然主要基于纸质卷宗,而部分文书又散列在办案系统内,导致案件质量无法集中评查、全面评查。

3.没有检察卷宗数字化处理与归档,电子卷宗难以满足档案管理的需要。检察机关身陷“电子化—纸质化—再电子化”的重复过程,工作效率低。以往的模式,检察机关首先从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接收由公安机关推送来的电子卷宗,然后人工导入到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案结束后,由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归档子系统,承办人需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原生的电子材料打印出来进行纸质归档,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纸质卷宗之后再进行数字化扫描,上传至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完成归档。卷宗数字化及归档应用场景建立后,前述问题就可以解决。

4.没有检察卷宗数字化处理与归档,检察机关难以提升数据统计、分析及其应用的效能。“纸质卷宗的归档管理较为简单……这种归档方式分散且缺乏监督,……滞留在承办人手里,形成巨大安全隐患。”实践中,档案管理人员只能不厌其烦地反复询问业务部门甚至案件承办人“这段时间结了多少案”,数据获取效率低下。纸质卷宗转变为电子卷宗之后,档案管理人员可直接在办案系统中查询案件进展,检察数据的及时性得以大幅提升。可问题是,如果没有数字化归档,电子卷宗尚未获得核对整理,档案管理人员仍然不清楚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无法借助数字技术统计相关数据。

5.没有检察卷宗数字化处理与归档,检察卷宗难以集中进行数字化处理与利用。类案分析等智能司法以及检察数据的拓展应用,都只是并一直是设想、展望。电子卷宗既无法减轻一线干警的办案压力,也无法为社会治理提供检察数据或检察视野。相应地,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也难以发挥出政法数据对于案件办理以及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三、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的推进原则

(一)检察卷宗数字化的概念界定与推进原则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是刑事案件司法环节的中段和重心,只有检察卷宗数字化才能实现刑事案件全程数字化,实现无纸化司法和数字化办案,但首先需要厘清若干概念,明确工作原则。

1.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的概念辨析

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通常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现代智能技术软件和应用场景等数字平台与工具,形成数字(电子)文件,或将纸质法律文件予以数数字化,并依规范标准处理、组卷、归档和应用,产生有效的、真实的、安全的、可移转的数字检察卷宗的司法活动。从办案的角度,检察卷宗数字化的目标是形成可协同并可“一键移送”的数字检察卷宗;从管理的角度,检察卷宗数字化的目标是打通“办案”、“案管”和“档案”,实现“数字评查”、“一键归档”和“智能案管”。

事实上,理论上和制度上,有几个概念值得进一步厘清,包括卷宗电子化、卷宗数字化,电子卷宗、数字卷宗以及电子档案和数字档案等概念。我们认为,电子卷宗与数字卷宗的表述应予以适度区分,为了表述的便利,倾向于采取数字卷宗这样的表述,与此同时,原电子档案的表述也应同步改成数字档案为宜。

广义上讲,数字检察卷宗(档案)包括了狭义的数字卷宗和电子化的纸质卷宗。前者是指直接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生成的原始性电子案件文件,包括诸如电子法律文本、电子证据、电子音视频等,后者其原始载体是纸质文件,通过同步或事后扫描等数字化处理电子版文件。

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刑事案件卷宗源头的数字化,即无论是狭义的数字卷宗还是电子化卷宗,皆应通过卷宗数字化办案应用平台数字化组卷,形成有司法效力的诉讼卷宗,实现一键数字化移送。检察卷宗数字化归档因档案管理的原理和要求,针对原始性的卷宗是纸质版文件,尽管有“电子档案(狭义的数字档案)与纸质档案同等效力”的规定,但针对电子化的纸质档案,依然要对原始性纸质档案予以归档。不同于以往的检察档案归档机制,数字化归档不再打印已归档的电子(数字)卷宗,根据“谁制作,谁负责,谁归档”的原则,对原始性的纸质卷宗予以纸质归档;纯数字卷宗仅需电子归档即可。

2.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的推进方略

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已经试点运行有年的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模式,在推进检察卷宗数字化改革方案时,项目试点单位应当秉持如下的原则来推进该项改革。

1)理念先行与司法合规原则

数字法治、数字检察,本身就是未来司法,必须有现代司法的理念,为此,需要破除传统的刑事案件办案思维与模式,卷宗移送、归档与评查机制。甚至要跳出司法来思考司法,跳出办案来思考办案,跳出案卷的制作、归档与使用来思考卷宗产生、诉讼档案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与司法办案指引。现代数字司法理念应当成为检察卷宗数字化改革的指导性理念。具体表现为:

第一,数字赋能理念。卷宗数字化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数据资源,让电脑和数据动起来,让检察办案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从事务性、数据性等材料与工作中解放出来,深挖大数据、借助云计算和依托区块链,重塑案卷移转模式、卷宗形成机制和归档利用体系。

第二,能动司法理念。检察卷宗数字化把司法为民原则落到实处,首先实现的是内部办案流程、机制和模式的便捷化、智能化和人性化;卷宗数字化中台对接各种司法办案子系统,外部可以高效精准便利于司法参与者数字阅卷、全程见证、时效正义。利用大数据挖掘、梳理和分析技术,从海量的检察数字卷宗库中提炼刑事司法的规律、节点、重心,能动、精准、有效的实现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第三,数字正义理念。在线司法是未来的大趋势,现代司法除了实现传统正义之外,还要实现数字正义。案件办理的检察官要提升数字思维、认知能力和应用水平;为此,检察机关应服务于检察办案的需要,首先实现内部的数字正义。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触达的效能,需要数字化理念,人民群众从数字化司法中,感受到更直接、具象和精准的公平正义。

2)开拓创新与尊重现实原则

浙江省是数字化改革先行省、示范省,正在打造数字法治的“重要窗口”。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系统本就是创新性的司法办案机制,借助于政法云平台,可以实现公检法数据信息的协同生成、移转共享和开发应用。政法云、单轨制,卷宗源头数字化,这些组合起来才能解决刑事案件卷宗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移送与识别性等要求。故而,这样的改革需要创新,需要突破制度的“禁区”、法律的“盲区”和实践的“无人区”。

然而,司法改革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改革,它必须遵守司法的固有规律,也要尊重既有的司法现实。比如,司法效率是服务于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样重要,数字化改革首先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其次才是方便司法工作者。这些基本的司法原则和客观的司法现实,即便是检察卷宗数字化改革也应尊重和奉行。

3)解决问题与协同稳进原则

问题导向是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与归档改革的初衷,其直接服务于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系统,目的就是解决卷宗移送低效、移送失真、移送重复以及卷宗移送“污染”与“变质”问题。卷宗源头数字化意在从公检法各个环节的源头实现数字卷宗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与有效性。甚至,检察卷宗数字化归档的技术接口之设计其直接动因也并非为了诉讼档案的“归档”,而是按照检察诉讼档案的效力与规范要求来审核数字卷宗是否符合案件办理程序与效力要求,进而在“一键移送”时确保检察卷宗的“案卷化”与可通约。

然而,仅以协同移送、组卷推送与数字归档为视角看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与归档改革项目,显然是太简单了。此项改革试图达到更深层的目标是实现刑事司法案件办理的一体化、便捷化,甚至透明度,进而从内部和外部提升公检法司法工作者与司法参与者等司法亲历者们的获得感、公平感和司法满意度。故而,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与归档应用场景体系建设与机制架构必须有系统思维,要放在现代刑事司法协同体系的高度来思考和落实该项改革,与公安、法院、司法等系统协同设计与推进,构建规范高效人性化的刑事司法共同体。

四、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的实现路径

检察卷宗数字化归档,可以被视为卷宗移送前的审核机制,它不是诉讼档案的归档,而是数字卷宗的制作与使用。只不过,数字化归档,或者卷宗移送前的审核,至少要以诉讼档案的归档为应用场景之一。实践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的基础上,开展“检察数字卷宗规范制作与归档办案系统”项目建设,探索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组卷、移送、归档与应用模式。具体而言,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与归档的探索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一)确立应用场景,探索相应功能模块

以刑事案件为突破口,卷宗数字化归档主要包括四大应用场景,分别是“数字卷宗库”“外卷协同”“内卷归档”和“案件质量评查”。每个应用场景配置相应功能模块,具体如下图所示。


1 卷宗数字化归档四大应用场景


以刑事检察为例,一是建立检察数字卷宗中台。数字卷宗中台为各应用系统提供标准的数字卷宗数据。同时不同应用场景所产生的数据反哺给数字卷宗中台,作为中台的补充和完善。二是研发检察卷对外协同场景。检察文书根据协同文书的编目标准自动完成组卷编目后,以检察卷形式通过政法一体化平台规范、高效协同到公安、法院,卷宗存入数字卷宗中台并归档。三是研发电子归档场景。以“办案过程”为主线,自动高效抓取各办案环节的电子文书,将电子卷宗进行数字化、结构化处理,从而实现检察卷宗“一键归档”,大大提升归档效率。

(二)推进卷宗源头数字化,深化数据共享

首先对卷宗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检察办案应用的数据中台。然后以数字卷宗中台为底座,通过API接口对接或备库查询,汇聚检察办案系统、案件质量评查系统、政法一体化系统、协同子系统、移动检务平台等5个系统数据,在智能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回填,确保所有系统中的数据一致性。

(三)明确协同关系,探索制度保障

根据“谁生成、谁负责、谁保管”的原则,确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其他国家机构在卷宗制作保管方面的协同关系。同时,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牵头,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电子归档管理办法(试行)》《刑事案件数字检察卷宗协同移送管理办法(试行)》,为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过程中不同机构之间的协同提供制度保障。

五、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的实施成效与完善建议

(一)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的实施成效

从深化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的角度看,作为移送前的组卷或审核机制,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与归档主要取得了如下四方面成效。

1.检察卷宗移送数字化:从电子与纸质卷宗混合移送迈向数字卷宗“一键”单轨制便捷移送

相对于电子卷宗,数字卷宗可进行数据分析与操作,不仅能够为办案人员提供优于浏览纸质卷宗的阅卷体验,而且能够降低办案人员在不同系统中重复录入信息的工作负担,使得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更为便利。通过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对比,数字化归档可倒逼办案流程的优化,推进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同时,还能实现公安与检察、检察与法院之间卷宗移送时的反馈和预警,有助于确保政法数据的一致性。此外,通过确立并落实“谁生成、谁负责、谁保管”的原则,数字化归档能够推进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整体的规范化,提升政法数据的完整性。

2.检察卷宗归档数字化:从电子-纸质-再电子化归档迈向数字化、一键快捷归档

数字化归档能够对卷宗进行核对、整理、归集,提升检察卷宗乃至整个政法卷宗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据此为线上案件质量评查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数字化归档也是连接数字卷宗制作和诉讼档案归档的端口,能够为诉讼档案归档做好准备。一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相应技术标准,数字化归档系统可一并做出调整并导入档案管理系统。如果档案管理制度尚未做出具体规定,数字化归档系统也能够不断积累移送前卷宗审核的实践经验,根据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探索数字卷宗归档标准。

3.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数字化:从线下结果评查迈向线上数字化全程精确评查

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移送和归档体系的构建,让检察官办案全过程数字化的同时,也将办案过程透明化、可溯源。数字卷宗库以及数据分析系统足以支撑检察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高效、稳定和精细化运转。检察案件管理系统提供案件质量评查的归档数据和流程数据,既实现了个案过程和结果的高质量评查,也可以做类案特性甚至刑事司法社会变迁与对策分析。前者实现了精确评查,后者实现了检察机关司法服务质效的精细化评查。完整性的检察数字卷宗库(实时更新)借助于现代技术手段的规律性自动爬梳和资深质评人员的个性化判断,反哺刑事司法活动,可以实现“靶向检察”、“预防检察”和“实质检察”之目标。

4.检察卷宗应用数字化:从人工司法迈向数字(智能)司法、精准参与社会治理

由于检察卷宗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程度获得大幅提升,检察数字卷宗库得以建立,实现了检察信息的数字化,这能够为推进智能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等更广泛的应用场景奠定基础。不仅如此,数字化归档还能够根据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以及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需求,调整数字卷宗库的功能模块,明确检察数字卷宗的完整性和可用性标准,不断提升数字卷宗库的质量。

综上,数字化归档系统事实上已经成为高质量检察卷宗的加工厂和蓄水池,突显出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对于高质量卷宗的急迫需求。借助数字化归档,提升政法卷宗质量,是继续深化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的突破口。

(二)刑事案件检察卷宗数字化的完善建议

展望未来,数字化归档应当以检察卷宗乃至政法卷宗的质量提升为轴心,在如下三个方面继续推进。

1.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与归档数字平台更人性

数字技术软件、平台与应用场景其潜力和功能是无穷的,从目前上线运行的技术中台以及协同系统数字化制作、移送、归档与应用的技术模块设置和效能来看,仍然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检察官在使用这个数字中台与检察机关的2.0办案系统融合方面,在归档环节数字卷宗材料的规范化处理方面,仍然有不少技术上的盲点和误点。简言之,技术中台的设计、操作与运维可以更便捷、更灵活、更人性。

2.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与归档制度保障更完善

首先,维护数字卷宗库的正常运行,积累卷宗规模,同时根据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优化功能模块,探索检察数字卷宗的完整性和可用性标准,草拟《检察数字卷宗质量指引》。其次,积极回应办案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对于数字卷宗诉讼档案归档的急迫需求,探索《检察数字卷宗诉讼档案归档标准》,落实档案管理制度所确立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要求。最后,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其他国家机构的数字卷宗库相衔接,共同深化政法一体化数字卷宗库建设,探索政法卷宗质量促进制度。

3.检察卷宗数字化制作与归档应用体系更深广

检察卷宗数字化改革项目的直接目标是服务于公检法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的卷宗移送,与此同时,需要以“检察数字卷宗”建设为抓手,实质性改变检察机关的刑刑事检察以及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之传统办案思维与管理思维,其不啻于一场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数字化技术与制度重塑。未来,在检察诉讼档案与文书档案归档、管理与应用机制上,在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提升司法服务大局与司法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上,以及在检察机关开展精准、数字、源头、预防和恢复性检察监督上,都应拓展该体系的数字化应用路径,释放检察卷宗大数据库的数据潜力,深度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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