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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中的公开听证会,是个什么会?
时间:2024-03-13  作者:王夷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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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夷

电影《第二十条》中,韩明说,这场听证会是我让郝秀萍申请的。那场听证会,在人民群众的旁听中,在全程媒体直播中,韩明抽丝剥茧阐述案情、融情入理陈述观点、铿锵有力得出结论,既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回答了听证员的质疑,又回应老百姓们最朴素的期待,“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得到了共鸣。一场听证会,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观众可能有疑惑,检察机关不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么?为什么案件的审查认定,可以有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参加,甚至提问、发表意见?还进行网络直播?这个公开听证会到底是个什么会?让我带你一一解读。

什么是检察听证

2020年10月,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电影《第二十条》中,永恩市检察院在王永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公开听证,改变了检察机关原有的以书面审查为主的传统办案模式,主动邀请第三方加入司法活动,为检察权的形式注入了更多民主、公开、公正等要素,对最终的检察决定发挥了应有助力。

什么案件符合检察听证的条件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检察听证的范围,即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电影《第二十条》中,王永强一案,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上存在争议,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互殴”“正当防卫”等多种不同意见;且当事人信访,死者家属通过到检察院堵门制造舆论压力;最高检和政法委高度关注,最高检还派指导组下沉,系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综上,该案属于可以召开听证会的范畴。

哪些听证可以公开进行

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听证全程公开进行,普通群众在现场进行了旁听,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相关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收看现场直播,是否有章可循呢?

《规定》第五条列明: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开听证一般公开举行;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故王永强一案符合公开听证的条件,申请、邀请的旁听和经批准的直播,也符合《规定》的要求,充分诠释了“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听证价值追求。

谁可以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条》中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不仅有检察官和当事人,还有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等人,那么听证人员名单如何组成?

《规定》第六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听证员是独立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的人,是有助于实现案件公开公正,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角色。王永强一案中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疑惑,理不辨不明,在对质疑的回应中,检察官韩明阐明自己的观点,发出了“法律的权威来自老百姓朴素的情感期待”的心声,说出了“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的价值导向,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

听证员意见的效力如何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第十七条进一步补充: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我与公开听证

2020年初,我在原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分管刑事检察工作,就亲历了一场公开听证。

那是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杭州某大型建材市场的负责人,为开展市场的融资项目,投资成为许某某所经营的非吸公司股东,后吸收投资人刘某某等8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造成损失121万余元,所吸收资金大部分被许某某提现及归还欠款,后许某某携款潜逃。考虑到陈某某吸收存款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实际未分到过非吸款项,且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已主动退赔赃款,获得了全部投资人的谅解,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虽和其他非吸集诈类案件相比,犯罪金额不算太大,但毕竟已超过100万,做不起诉将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

我带领承办检察官走访了该建材市场及其主管部门。那是2020年4月,我和承办检察官戴着口罩和手套,来到了这家建材企业,在市场的大门口,看着一排排商铺,人流虽不多,但是各店铺的工作人员忙着搬运货物,眼神里满是对未来的憧憬。那是700多家商铺呀,能解决多少税收多少就业呀,我突然觉得,我们检察机关有义务有责任去保障这700多家商铺的生存与发展。

在走访主管部门时,我们了解到,在疫情最紧张的时期,该建材市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实施减免租金的政策,共计减免租金1200余万元,同时做好防疫工作,为复工复市做了充足的准备,当时市场已经全面复市。

回来后,我提出就陈某某案召开听证会,得到了检察长的批准。彼时,最高检的《规定》还没下发,在当时也是先行先试。听证会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区金融办人员担任听证员。此外,侦查人员、投资人代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任职公司的代表、其公司主管部门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认真听取了上述各方的陈述,均同意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身为人大代表的企业家也说出了在最困难的疫情时期,民营企业需要精心呵护和保障的心声;投资人代表感谢司法机关为老百姓挽回损失,亦表达了对陈某某的谅解。此外,区金融办代表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对企业、老百姓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提出了建议。参考听证会意见,最终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吸收存款后主要目的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违法所得已全部退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作出后,多家媒体予以了报道。

《规定》正式实施后,最高检先后发布多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本着“应听尽听”的原则,积极运用检察听证方式办理案件,一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得以澄清事实、化解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21年,由于区划调整,我转岗到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分管刑事和行政检察工作。2022年,我院在“楼某某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中引入公开听证,搭建监督申请人与行政机关面对面交流的平台,借助听证员各自领域的专业见解和基本认知,以常识聚共识,以公开促公信,促进案结事了,该案入选2023年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近年来,杭州检察在“四大检察”业务中全面开展听证工作,为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支持,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真正回应和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朴素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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