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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快来听“亲清企航”护航员怎么说
时间:2023-04-17  作者:丁丁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地提供优质法治服务,上城区检察院“亲清企航”检察官护航团正式成立啦!

即日起,护航团将定期开展线上普法微课堂,每期由青年检察干警通过“一案一讲”“一罪一析”等微视频方式,为企业提供常见涉企罪名解析、风险防范和重点领域合规指引。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此推出第一期,由护航员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丁丁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假冒注册商标罪。

亲清企航,为你护航。大家好,我是护航员丁丁。本期视频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本市余杭区某仓库为制假窝点,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低价的散装调味品,雇佣人员灌封装后,以西湖味精、太太乐鸡精名义对外销售,经查销售金额至少178万元。最终,被告人杨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同时不得从事食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几个要件,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杨某某并未得到西湖、太太乐品牌的授权,却在散装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二是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即根据销货凭证及流水明细,杨某某销售侵权商品金额达178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三是主观上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注册商标仍实施上述行为,若出于过失确实不清楚则可按照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即西湖味精、太太乐鸡精是知名商标,杨某某明确知晓但仍低价购入散装调味品后灌装并高价销售,主观明知已能确定。

杨某某为了一己私利,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权益,最终被判处刑罚,值得大家警醒。要知道,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智慧创造性成果的法律体现,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硬指标,假冒注册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权益,更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对此,护航员提醒,企业要强化商标保护意识,并自觉避免因逐利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在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基础上还会被处以从业禁止,影响品牌声誉、遏制企业发展;消费者要学会辨别产品真伪,一旦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导致财产损失或身体损害,从而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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