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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构成高利转贷罪吗?快来听“亲清企航”护航员怎么说
时间:2023-04-17  作者:杨一敏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地提供优质法治服务,上城区检察院“亲清企航”检察官护航团正式成立啦!

即日起,护航团将定期开展线上普法微课堂,每期由青年检察干警通过“一案一讲”“一罪一析”等微视频方式,为企业提供常见涉企罪名解析、风险防范和重点领域合规指引。

今天推出第三期,由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杨一敏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高利转贷罪

亲清企航,为你护航。大家好,我是护航员杨一敏。本期视频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高利转贷罪。

200611月至20108月,某市第一粮库负责人被告人苏某与吴某商议后,召集粮库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研究,决定将自有资金以及以第一粮库名义向银行套取的贷款出借给吴某,从中赚取利差。自200611月至20108月,第一粮库以购销粮食为由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该市分行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8621.5万元,再以月利率1%将上述信贷资金转借给吴某,获取违法所得122万余元。

最终,被告单位该市第一粮库犯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高利转贷罪有几个要件,主观上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客观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并且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苏某主观上以高利转贷为目的去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给吴某,并获取利差122万元,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立法背景在于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开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随着国民经济的高度发展以及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出现了信贷资金紧张的情况。一些急于获得大笔资金,而又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便宁愿以高利向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举贷。一些不法行为人则凭能向银行获取贷款的特殊条件,从银行以较低利息套取贷款,后以较高利率转贷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不仅使银行承受了利率差的损失,而且行为人只为获取非法利息,并不严格审查贷款方的还贷能力,导致银行资金到期不能归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秩序。因此有必要对该行为加以刑法规制,防范金融风险。

对此,护航员提醒,企业为了正常经营周转资金而向银行贷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但千万不可为了赚取利差而套取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自身触犯刑法,更是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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