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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快来听“亲清企航”护航员怎么说
时间:2023-04-26  作者:陈晨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地提供优质法治服务,上城区检察院“亲清企航”检察官护航团正式成立啦!

即日起,护航团将定期开展线上普法微课堂,每期由青年检察干警通过“一案一讲”“一罪一析”等微视频方式,为企业提供常见涉企罪名解析、风险防范和重点领域合规指引。

今天推出第四期,由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陈晨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亲清企航,为你护航。大家好,我是护航员陈晨,本期视频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A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销售业务,2010年7月,A公司以人民币1.6亿元拍得某啤酒厂地块项目开发权。为运作项目筹集资金以及支付前期借款本息,法定代表人毛某甲、经营负责人毛某乙和股东汪某某以A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A公司担保或三人互相担保等方式出具借条,许以月利率2%~5%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所借款项均先存入三人各自银行账户。运作项目需要资金时,转至A公司银行账户。毛某甲等人将借得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部分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还有部分借贷他人。毛某甲等人共向吴某某、王某某等14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27856.3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984.27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4130.9万元,至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23725.4万元无法归还,经公司破产清算后,1178.936万元无法归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汪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融资是民企发展的关键性环节之一,部分民企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不得已转向内部集资或者利息更高的民间借贷。民营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从2015年到2021年呈现逐渐上升趋势。根据金融法规规定,只有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社会资金作为存款。而未经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变相吸收资金,并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检察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会导致关联正常经营被迫中止,更会对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国家越来越重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防控金融风险。在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状况下,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规范市场竞争,自身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切勿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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