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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陆赞宁同志荣获“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时间:2014-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监所检察科科长陆赞宁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授予“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这是对他近两年以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最好的肯定。

对待业务知识常学常新

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对于20129月刚到监所检察科履职的陆赞宁同志来说是陌生的。没有工作交接,没有现成经验,一切都是空白,一切都得从头学起。面对这样的工作局面和现实困难,他重拾课本,虚心请教,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各类法律法规。他常常开玩笑地说,感觉又回到了学生时代。身为科长的他,面对问题不隐瞒,而是怀着诚恳之心,带头并引导科室的干警经常与区司法局基层科、兄弟院监所检察科的同志请教交流业务问题,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对待合作机制不走过场

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离不开法院、司法局、公安机关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在每年两次的社区矫正联合执法大检查中,他始终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利用检查机会,细致核查基层司法所的监管活动,将检查重点放在容易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请销假环节上,尤其是曾经具有个人影响力的职务罪犯。在2013年度上半年检查中,发现部分司法所在职务罪犯请销假上把关不严、请销次数频繁、请假理由不充分等情况,在情况反馈会议上,他一一指出上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了检查活动不走过场。在下半年联合检查活动中,他再次将目光聚焦在这类突出问题上,由于上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明确可行,全区基层司法所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有了很大改观。

对待违规情况督促到底

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及再犯罪情况是检验某一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硬杠杆。他总是说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司法局的一家之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干警要有大局观念,要配合司法局共同将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到位,不发生“脱管、漏管、再犯罪”等情况,为全区的平安创建工作出力。实际上他也说到做到,2013年在和司法局交流社区矫正情况中,他发现本区某矫正人员多次无故关闭定位手机,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给予警告后,仍我行我素、没有丝毫悔改之意。他多次向司法局、所在司法所了解该人情况,核实人员轨迹,调阅该人的全部历史档案。在和司法局反复沟通评估后,他向司法局建议将此人收监执行。司法局采纳了该建议,向裁判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后该社区矫正人员被顺利收监,既践行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平稳开展。

对待专项工作吃透做深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系统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严厉打击“有权人、有钱人”钻法律空子。他深知此次专项检察活动意义重大,多次反复研究上级工作文件,吃透上级文件精神,明确工作思路,谋划工作策略。专项检察中他亲力亲为、事无巨细,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听取意见。协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在微信、院网上公布专项检察活动举报电话。

他带领监所干警主动联系区法院、区司法局,逐一核实在我区进行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人员,特别是因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罪犯。检查中他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徐某虽然经法定医疗机构鉴定后其身体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通过反复研究文件内容及精神,认为根据中政委5号文件要求,凡是保外就医的职务罪犯,经鉴定短期内不至发生生命危险的,一律予以收监执行。而法定鉴定机构并没有对徐某出具病危通知书,对其应该予以收监执行。为此,他特意和徐某进行了面对面接触,通过言谈举止的观察,他发现徐某的身体及精神状态不符合继续保外就医的条件。据此,他向区司法局进行了解释沟通,建议司法局向原服刑机关提出对徐某予以收监的意见。在他和区司法局的共同努力配合下,徐某最终顺利被收监执行。

工作中的他,一丝不苟;工作外的他,平易近人。就是这样一个亦师亦友的他,在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中,以身作则、注意方式、张弛有度、稳中求胜,发挥着检察机关应有的角色作用,履行着一个普通检察干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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